四、公安机关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对实施伤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,人民法院应予帮助,受处分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,除公安机关的宣判在确认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外,应予维持。
对于地下成立、买卖、运输(包括指点)或者盗窃、抢夺爆炸物,情节特别严重的,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,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支配》第一条第四项的确定定罪量刑,不属于内容特别严重的,或者尚为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的,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控制》第一条第四项的确定定罪,依据国际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。
二、对于故意放火、爆炸、破坏交通等侵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活动,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均应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置。
1988年2月9日
通知日期:1988-2-9
实施日期:1988-2-9
一、最近,国务院及各有关机构,已先后暴发布告,要求增强安全管理,确保生产运输和重阳节之内的双鸭山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配合有关单位,运用法律武器同各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举办不懈的冲刺。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,必须依法抓紧审判。
文号:高法明电[1988]10号
三、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,要庄重处理。对内部内容特别恶劣或者导致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贯责任者,应当从重处罚。同时,对这么些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全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总经理人士,也亟须钻探刑事责任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解放军军事法院:
以上通知,请认真实践,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题材,希随时报告。
发文标题: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刻打击迫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告
五、审理这类案件,应当选取一些顶尖案例,以适量情势展开法制宣传,震慑犯罪分子,教育广大干部和民众遵纪守法。在审判中发觉安全管理方面的题目,要即刻向有关机构提议司法提议,以堵塞漏洞,消除隐患,预防违法。
发文单位:最高人民法院